业务名称:房地产转让管理公开制度
承办机构:郴州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
办事时限: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完毕
咨询电话:2263371
办事地址:郴州市文化路21号
法定依据
1、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1983年12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3、1998年8月8日建设部、物价局、工商局[1998]建房字第170号文件《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4、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96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办事须知
1、转让的房屋必须是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
2、转让共有房屋,应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3、产权人委托他人出售房屋时,必须出具产权人经公证的委托书;
4、出售已出租的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而房屋租赁期未满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到期满为止;
5、单位自管公房出售应有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国有公房出售须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复;
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土地转让手续的以外,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提交条件:税费(费用)
1、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交;
2、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1.5元,由转让方交;
3、房改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1.5元,转、承让方各半;
4、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6元,转、承让方各半;
5、存量非住房转让手续费,实际成交价的1.3%,转、承让方各半;
6、新建商品房非住宅转让手续费,实际成交价的0.5%,由转让方交。
办事流程
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2、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答复。对资料齐全无误的,开具房地产转让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受理单交申请人;
3、对转让当事人提供的房屋情况,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初审、复审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核实房屋栋号、房号和面积,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4、经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房屋转让双方须交纳房屋转让手续费,买方向市财政局交纳契税;
5、买方提交契证和税、费收据及房地产转让及房屋权属登记受理单、身份证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再持《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备注
收费依据:
1、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费[2002]231号文件《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湘价服[2002]34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湘价服[2002]219号文件《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
处罚办法:
1、违反规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转让房地产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2、对无证买卖、瞒报或作不实申报成交价格而偷漏税费、私下交易等违法违章行为,要予以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