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投资生产性项目的,需征收征用土地的,可先期付清征地最低成本费(付给农民的征地费、补偿费,国家和省收取的有关费用),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其余应交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可由政府借给企业用作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借款年限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其中,投资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需征收征用土地的,可由县财政全额返还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投资者如改变用途,需经土地管理部门或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政府将依法收回;若发生土地转让,由转让方清偿土地出让金等应交费用,再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
(二)土地使用权可采取租赁或作价入股等灵活方式解决。兴办生产性项目租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租金可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折算的标准。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经营期达到10年的,前5年缴纳的土地租金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返还。
(三)对投资者在工业园区兴办经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和年上缴地方财政税收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一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产业项目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收费标准可执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土地收费标准经财政部门同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将土地出让金中的县级留成部分,实行部分或全额借资,借款年限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
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在县工业园区内的新办生产性企业,以园区或企业为单位,投产后5年内,对企业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超过100万元以上,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30%给企业。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超过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国家质量管理奖及世界500强企业称号的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县政府批准,财政奖励政策可顺延5年。
(二)对县工业园区本年实际纳税3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其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县财政分别按下列情况一次性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创新:
1、一般性生产企业按5%;2、国内500强企业或上市公司投资的一般性生产企业,按10%;3、投资本县电子信息企业或兴办的企业被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的,按20%;4、世界500强公司投资兴办的企业生产国家级名牌产品(有效期内)的企业,按30%。
(四)企业上缴税收逐年增加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对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期满后,经批准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税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税法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加工缴费的增值税。一般贸易及来料加工货物出口的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八)民营企业投资新办的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自投产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符合产业政策,能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各类产业项目给予扶持,主要是支持重点项目贷款贴息或者项目前期运作补贴。
(十)企业将其获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本县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后,5年内由县财政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本级留成部分的30%实行奖励,从第五年末兑现。
(十一)对外籍人员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在每月收入减除16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其他费用3200元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费优惠政策
(一)在县工业园区投资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含厂房、宿舍及其他附属基建工程),免收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和省、市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外的其他规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在工业园区内的外来投资企业用电、用水实行优惠政策。电价按省公布目录电价最低标准执行。企业生产、基建用水,水价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优惠10%执行。
(三)对在工业园区内兴办的工业、农业产业化开发加工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达100万元以上的,可特批一辆小车在我县境内的公路上免交过路(桥)费。
(四)由各单位牵头组建和自行组建的各类企业协会、行业协会,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企业或投资商参加,有关单位不得硬性要求企业或投资商入会,更不得强行要求其缴纳会费。
(五)在工业园区内新注册企业的公司印章、合同印章、财务印章等主要印章须由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的,其收费优惠50%,其他印章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刻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