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私房商租(自营)税收征管,规范征管秩序,推进依法征收,确保税负公平、公正,提高征管工作透明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特制定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私房商租,是指个人将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出租或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第二条 凡从事私房商租并收取房屋租金款项的为私房商租纳税义务人;个人利用自建(或购买)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应按应税房屋原值、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依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综合征收率征收为6%;对个人非住房出租的,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综合征收率为12%。
第四条 私房商纳税人应凭税务发票收取房屋出租款项,承租人支付房屋租金款项时应向出租方索要并取得发票。
第五条 私房商租纳税人应自取得租赁收入的次月15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如实、准确申报缴纳税费,逾期未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条 私房商租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即依照本〈〈办法〉核定的征收标准征收税款。
(一)纳税人未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予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核定征收标准的测算与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认真开展市场调查,按照同规模、同收入等指标划分私房商租地段等级;依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各私房商租地段的租金收入平均水平,经科学测算,分别确定私房商租税收各地段等级的税额征收标准(见附表)。
第八条 私房商租纳税人未凭税务发票收取房屋租金款项,承租人支付房屋租金未按规定取得税务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私房商租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私房商租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缴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私房商租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整体出租且出租(或自营)面积达200平方及200平方以上私房商租(或自营)项目不适应核定征收方式,应依法采取查帐征收、据实结算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四条 符合核定征收方式的地下室、二楼、三楼单项私房商租项目税款征收分别依照同等级、同面积商租门店(一楼)的税额征收标准的20%、30%、25%执行,每增加一个楼层征收标准依次递减5%,最低限额不得低核定征收标准的10%。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及责任税管员应高度重视私房商租税收征管,落实工作措施,分街道、分路段对私房商租组织全面清查,澄清税源底子,准确掌握和了解每一私房商租户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如房屋出租类型、出租房主姓名、房屋座落地点、出租或自营面积、楼层、月租金或房屋原值等内容),按户建立纳税档案。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及责任税管员应加大税务管理工作力度,督促商租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私房商租基本信息应分户及时准确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加大纳税宣传与辅导工作力度,促使其依法申报缴纳税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私房商租税收征管台帐,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应及、详细、准确登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核定征收的税额标准采取一年一定方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安仁县城区私房商租(自营)税收地段等级核定征收标准。
等级 |
路段范围 |
年税额征收标准(20平方以下) |
年税额征收标准(21-30平方) |
年税额征收标准(31-50平方) |
年税额征收标准(51平方以上) |
一类 |
县利必诚超市十字路口至县五一路转盘 |
800/间 |
1200/间 |
1400/间 |
1600/间 |
二类 |
1、县永乐江宾馆十字路口至县利必诚超市
2、县宏伟城所属门面 |
500/间 |
800/间 |
1200/间 |
1400/间 |
三类 |
1、县五一路桥头至县永乐江宾馆十字路口
2、县五一路中心转盘至县七一西路永乐江超市
3、县五一路中心转盘至县房产局门口
4、县七一广场内第一排门店
5、安平镇范围内的自营门店 |
400/间 |
600/间 |
800/间 |
1000/间 |
四类 |
1、县房产局门口至县宜康医院
2、县五一路中心转盘至县林业局门口
3、县七一西路永乐江超市至进县七一广场路口
4、县七一广场路口至县海鲜竹西楼餐馆门口
5、县城老加油站至县老公路局门口
6、县红太阳商贸城市场内第一排门店
7、县文商阁步行街第一排门店
8、县利必诚门口至转向县商场路口 |
300/间 |
500/间 |
700/间 |
900/间 |
五类 |
1、县中医院至县电信局门口
2、县大市场第二排及大市场门口通道两侧(1-4排门店)
3、县城友谊小区内第一排门店 |
300/间 |
400/间 |
500/间 |
600/间 |
六类 |
1、县城其他未列举的地段和路段
2、灵官、龙海两镇范围的自营门店
3、其他未列举的建制镇的自营门店 |
200/间 |
300/间 |
400/间 |
500/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