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来我县投资,在我县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以及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 税收返还政策
1、凡外来我县投资的企业,税收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2、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 3年内按实际交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新办工业企业5年内按实际缴税,前3年实行全额奖励,后2年减半奖励,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按实际缴纳所得税给予全额奖励。
4、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2、3 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5、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5年内按实际缴纳所得税,前3年实际行全额奖励,后2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增值税留成部分减半奖励。
6、新办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5年内按实际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给予奖励。
7、新办企业出口商品占全部销售额80%以上的企业,5年内按实际缴纳所得税全额奖励。
二 用地优惠政策
1、租用国有土地的,场地使用费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分年度计缴土地租金。
2、征用土地的,用地面积和地段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征用双方商定。其征地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县本级留用部分,减半征收;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征地费用中的县本级留用部分免收,如企业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经协商可在3年内分给付。
3、临时用地(2年以内的),用地费用经批准可以减免(属破坏性的不能减免)。
4、从事旅游项目开发,经评估论证后,其用地费用另行从优商定。
5、在工业园区办企业,按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实施。
6、鼓励外来投资者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对外来投资者兴办规模型农业(含农产品加工型企业)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的情况下,视同农业生产用地,按土地流转办法办理,县、乡两级政府不收取任何本级使用费。
三 劳动用工优惠政策
1、鼓励县内技术、管理人员到外来投资企业工作。凡到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3年内保留其原职级待遇,人事档案关系保持不变。
2、外来投资企业需要招收的普通员工,可直接招收或委托劳动中介部门招收,涉及劳动用工人员的管理费用实行减半征收。
四 收费优惠
1、下列收费项目免收:
劳动合同签证费、再就业基金、劳动年审培训费、残疾人就业费、市政建设配套费中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报建费、消防设施配套费、水电增容费等。
2、下列收费项目实行优惠:
(1)市政建设配套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环境监测费、锅炉检查费、污水处理费、防雷设施检测费、桥式起重机检测费、项目环境评估费、房地权属登记费、规划放线测量费、建筑工程招标费、工程质量监理费、建设工程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基金、水资源费、文物鉴定费等均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0%为收费最高限;
(2)凡外来投资者办理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评估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0%为收费高限;
(3)办证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3、进入工业园区的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2)收取。
五 优化环境,加强服务
1、实行 “一个窗口对外,一个章子管总,一条龙服务”,由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服务和收费。
2、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门受理、联合审批、限时完结”的工作方式,也可以委托县外经局办理。超出县级权限的项目,实行县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办责任制。
3、严格执行“三个严禁”和“四个不准”。严禁向外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严禁司法不公、执法不公;严禁扰乱、破坏或阻止外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不准对外来投资企业办理有关手续设置障碍或拖延刁难;不准擅自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考察、审验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收费、罚款、摊派、集资、赞助;不准对外资企业擅自扣车、扣物、封帐、抓人;不准以任何理由袒护或宽容损害外来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人和事。
4、涉及项目审批的部门因部门原因造成投资者撤回投资,造成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给予责任追究;对索、拿、卡、要的视情节轻重,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当事人给予组织处分,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5、对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认真填卡,由物价、优化办审定,统一到政务服务中心缴费。超标准或无卡收费,企业有权拒绝。今后,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须经政府同意公布后执行。
6、一个单位在一年内发生1起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给予该单位“黄牌警告”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普职;发生2起严重案件的,除查处直接责任人外,该单位党政一把手要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7、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提供有关信息,主动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外来投资企业要求部门提供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的,要给予无偿服务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