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以及装饰装修等房屋的预防处理和已建城市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已建房屋、园林、历史保护建筑、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发生白蚁危害时,均应当实施白蚁灭治处理。
第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支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白蚁防治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减少化学药物的使用,保护生态环境,遵循《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推广应用害虫综合管理(IPM)策略。
第五条 郴州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郴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市白蚁防治管理处)承担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白蚁预防与灭治具体工作。
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设立的白蚁防治单位,接受郴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 各类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在包治期限内出现白蚁危害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负责灭治。
第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JGJ/T245-2011)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按照本办法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收取白蚁预防费,应当严格执行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涉及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的,依照《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园区发展环境的意见》(郴政发〔2012〕7号)执行。
白蚁预防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按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发展白蚁防治事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房屋白蚁防治机构应在其收取的白蚁预防费中提取20%的资金,作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的复查灭治后备资金。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按年度比例逐年启用该资金。
第十四条 违反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未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向购房人出具白蚁预防相关证明文件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房产权利人未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可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白蚁防治,公共绿地、水库堤坝和通讯设施的白蚁灭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郴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郴房〔2010〕5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