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茶吉铁路安仁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圆满完成衡茶吉铁路安仁段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湘政办发〔2009〕3号文件、〔2005〕47号文件、〔2007〕35号文件和郴政发〔2009〕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原则
1、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参照湘政办发〔2009〕3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标准见附表一。
2、迁坟补偿标准:迁坟补偿依据坟地的性质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3、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参照省道S212线工程建设中的标准执行,临时用地补偿费由施工单位负责。具体见附件三。
4、被征地范围内的油茶林补偿。根据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人工油茶林按每亩1600元补偿的标准补偿,自然生长的油茶树按每亩1200元的标准补偿。被征地范围内的林木和经济林由原所有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砍伐。
5、农作物类、鱼苗等按当地市场价计算补偿。
6、房前屋后的果树及其它有较大经济价值的经济林按每棵20元补偿,其他花草、树木一概不予补偿。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
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湘办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价为准。
2、县房产局负责所有被拆迁房屋的前期调查摸底、面积测量、登记、数据统计等工作,并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将所有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资料上报、协议签订等工作。
3、采取自拆重建的补偿安置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实行被拆迁人自行重建房屋安置。
4、安置方式和原则。可以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能分散安置的尽可能分散安置,原则上采取就地安置(本组范围内)。
5、在非镇区规划范围内的重建房屋宅基地由所在地乡政府和村、组统筹安排,宅基地安置以户为单位,一户一宅。具体标准为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户,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户,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户。
6、被拆迁人重建房屋的规划与用地审批手续由所在地乡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
7、农村集体土地的其他建(构)筑物(简易房、水泥坪、水井、机井、围坪等)、附属设施按郴政发〔2009〕5号文件执行。
8、房屋拆迁补偿费(含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并动工拆迁支付50%,待房屋拆除后,凭拆除验收单付清剩余款项。
三、征地拆迁包干经费安排
1、衡茶吉铁路的征地拆迁补偿包干经费,由国土资源局实行全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征地拆迁工作。具体包含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构(筑)物补偿、青苗补偿、零星补偿、管理费、协调经费和报批等费用。
2、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经费总比例按征地总额10%提取,其中乡政府4%、村3%由县国土资源局拨付给乡村,预留3%由协调指挥部根据征地拆迁工作及铁路建设协调工作目标考核,用于对乡村奖励。
四、工作要求
1、衡茶吉铁路安仁路段工程建设中的征地及房屋拆迁评估工作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房屋拆迁工作要求在10月底完成。沿线各乡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把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广泛教育动员沿线群众以主人翁的态度支持、配合铁路建设。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程序、依法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沿线各乡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书记、乡长亲自抓,并明确一名协调能力强的领导和专门工作班子抓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3、对铁路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要迅速解决,做到不回避矛盾、不激化矛盾。确保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土地类别 |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备注 |
水田 |
21000 |
800 |
|
水塘 |
21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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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土 |
13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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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9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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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地 |
6000 |
/ |
|
宅基地 |
13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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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标 准 |
土筑坟 |
500 |
水泥沙坟 |
800 |
土坟并棺迁坟 |
1200 |
水泥沙并棺迁坟 |
1500 |
无主坟 |
200 |
序号 |
项 目 |
标 准 |
备 注 |
1 |
水田 |
1300 |
|
2 |
旱土 |
900 |
|
3 |
林地 |
800 |
|
4 |
水塘 |
1300 |
|
5 |
荒山、荒地及其它未利用地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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