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房的要约公告
为强力推进易地搬迁扶贫和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切实解决特困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各乡镇的公租房建设进度,降低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成本,根据省建厅湘建房(2014)144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5)37号、郴州市人民政府郴政发(2016)5号文件及中央、省、市关于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政策及县政府2016年第15次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拟由县房产管理局从符合本要约公告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收购部分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房,现特发出如下要约:
一、 收购的范围、对象:
除县城区外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
二、 收购的数量:
原则上在本收购范围内的每个乡镇控制在20套。经收
购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增加或减少。
三、 收购价格:
采取限价收购的方式进行收购,收购房价以具备资质的房产评估公司评估后,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结合保障房相关政策进行合理定价。
四、 收购价款的支付: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收购合同支付。
五、 所收购的存量商品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属于本要约公告确定的收购范围。
2、 由具有房地产开发合法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
发建设。
3、 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符合预售条件。
4、 所在项目按规划条件建成或开发企业书面承诺按
规划条件完成整个项目的建设。
5、 开发企业保证所收购商品房的交付等收购条件与
同一项目中向社会购买方承诺的条件同等。
6、 所收购的房源原则上为整栋收购或随机抽签确定。
不得由开发企业单方指定。
六、 响应方式:
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接受本要约的,在公告之
日起七日内向县房产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该书面申请即视为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本要约的承诺。并提供以下材料:
1、 详细说明拟同意收购的房产的数量、户型、面积等
情况的书面说明及有关资料。
2、 开发企业的工商登记执照、开发资质证照、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等证照。
3、 项目用地出让合同、项目施工许可、经批准的项目
规划等资料。
4、 开发企业就同一项目与其他社会购买方所签订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
5、 工程验收合格证等相关其他资料。
七、公告时间:2016年12月14日至2016年12月20日。
以上报告、资料提交的地点及接收人:安仁县房产管理局,联系人谭泽忠,联系电话:15211700868。
安仁县房产管理局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