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筹备组中的业主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和社区建设情况予以确定,一般为5人左右。
筹备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各项筹备工作:
(一)确定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以及是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确认业主身份以及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三)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方式、人数和名单;
(四)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的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组成人数、名单和基本情况;
(六)参照房地资源局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七)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各项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项的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大会筹备情况;
(二)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
(三)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五)审议决定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或按户发放。
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条例》施行后的业主大会成立
1.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的,应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接到书面报告后的30日内,与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一起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部分业主、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予以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筹备组应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其中,住宅物业按套计算,每套计一票;非住宅物业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每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有房地产权证的,每证计一票。单个业主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业主大会成立以后,单个业主最高投票权按照本意见执行。
4.业主大会的备案
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的30日内,持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开展业主大会筹建工作。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交资料,经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后仍不改正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业主提出的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组织人员取得相关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一般为5至15人。业主代表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应当由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尚未销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可作为业主代表参加筹备组。筹备组产生后,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应当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下列各项筹备工作:
1、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方式、人数,并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
2、确认业主身份以及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3、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和产生办法,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参照房地资源局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6、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各项工作。
前款1、2、3、4、5项的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