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共性问题的要诀,许毅晖律师表示,遇到自己权益有受损可能的条款,作为业主方的谈判大原则就是将罚则的赔偿额提供为自己受损的双倍程度。无独有偶,日前的一条新闻也呼应了这一论调———消委会建议商品房买卖出现质量问题也要双倍索赔。
双倍索赔,这在法律意义上就已经不是补偿性约定,而是惩罚性了,其实,在实际操作中,双倍标准的条款约定确有其现实意义。
举个例子,郊区某大型社区在卖楼时答应新购楼的业主可免费搭屋村巴士两年,业主为防其有变,还特意谨慎地将这一条也签进了合同。谁知入住才半年,发展商就变脸说要收费,全然不顾合同的效力。业主气愤不过,准备集体游行,行动前咨询了一下记者,问游行到底有没有用?
记者站在他们的角度首先表示理解和同情,但拿过往发生过的情况比较,游行甚至闹事能够解决问题的并不多,于是建议他们寻求法律途径。可业主们也很坦诚,说一年多的屋村巴士费总共也不过三五千元,为了这么小数目去打官司,谁都亏不起时间和律师费,恐怕发展商也猜到了这一点;而反过来,就算拿不到钱但又很不甘心让发展商就这样任意妄为,这才想起了游行。他们的感叹记者也有同感:难道买个房子给自己住还要处处发扬秋菊精神?
如果,当初在这条款的罚则能约定成双倍索赔,那么这些维权的官司至少也打得有理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