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有一套空置的私房,在今年3月通过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找到租客,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协议,收取了月租金,并约定租客的3000元押金作为违约金。但上月租客在未满一年租约的情况下决定不租了,要我退还已付的房租和押金。房客的理由是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房屋中介资格,不能作为合同中介方,因此合同无效。请问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毛先生
答:根据《合同法》规定的相关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制定合同,人民法院不能仅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本案中,即使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房屋中介资格,也不影响其作为合同居间方的权利义务地位。另一方面,房屋租赁合同的直接权利义务人是出租方和承租方,只要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毛先生和租客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孙洪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