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经登记核实后,也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注记:“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元,售房单位××××,产权比例为××(个人):××(单位)。”这里的“总价款”也是指实际售价与购得建筑面积的乘积。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被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的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