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惯例,2008年底进入“收房”的高峰期。房价波动、市场紧缩,对于多事之秋的2008年楼市而言,“收房季”集中出现的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一直持续到现在。据了解,近期多个楼盘出现大规模的业主集体“拒绝收房”事件。谈判、打横幅、集体聚会,业主们采用越来越多的花样与开发商进行持久战。
业主拒绝收房翻新花样
“我想有个家,一个不远离首都的地方,在我挑花眼的时候上当买了它;我想有个家,一个不需要欺诈的地方,当我去收房的时候眼睛都直啦。这叫什么规划?巡逻的保安他在哪?从来业主在忍耐,他们被惯坏,无法埋怨谁,一切只能靠争取。是谁在推脱?电话也不接,一直看不见领导来露脸,永远都说头儿不在,整天把谎撒,相同的经历不同的心情让我退掉这个家!”
近期,燕郊城美维多利亚业主找人翻唱了这首流行歌曲《我想有个家》,并把它传到了各大网站上。在经历了集体施压、代表谈判,他们又想到了“借用潮流趋势”给开发商施加压力的办法。在改编完这首歌曲后,业主们又在讨论如何把时下火热的电影《爱情呼叫转移》改成关于他们收房故事的视频。
“我们的争取现在已经有了一些结果,比如电费由原来规定的0.616元变回了0.5元,入住时要求业主上交的3000元押金也变成了1000元等等。”维多利亚业主赵小姐向记者表示,下一步他们还想就1.8元的物业费和国际双语幼儿园问题继续与开发商谈判,但是由于幼儿园的规划并没有写在合同里,这也使得她比较头疼。“有可能的话我们就打官司。”赵小姐告诉记者,业主们在收房纠纷事件中分成了很多职能组,有法律组、资料组,也有负责物业事情的、负责取暖事情的、负责收房验收的、有负责媒体的,还有负责契税及产权的等等。
在燕郊另一楼盘纳丹堡收房现场,记者看到一些业主正把自己拒绝收房的意见写在一张卡片上交给现场负责人。陈小姐的老公是做建筑设计的,在看房现场,他正用卡尺仔细勘测各个墙面的宽度。“开发商说我们的实测面积比预定多了1.4平方米,要补偿7000多元。但是由于合同的户型图并没有对房间每一部分的长度做以标示,所以我们也不知道面积是如何多出来的。此外,原先销售说的地热采暖现在也没有了。”陈小姐告诉记者,他们建成的房屋户型也与合同标示的不一样,厕所门开的朝向变动让她认为失去了一个可以利用为厨房的空间。而配套问题是纳丹堡业主最大的争执,“这里哪可以看到购房时销售说的小桥流水?问题是这些没有在合同中标示,也没办法”。陈小姐表示,她现在并不打算收房。
而位于东北四环望京桥北侧的中广·宜景湾不仅遭遇了延期交房问题,而且在收房上也出现了业主集体“拒收”的纠纷。“开发商告诉我们因奥运等不可抗拒因素,交房日期由去年10月31日推迟到今年1月4日。”中广·宜景湾业主辛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他还没有收房。“一、本人所购房屋实测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预测面积误差率超过3%。二、本人所购买的房屋为‘0个’阳台,但根据你公司的实测面积显示,该房屋含阳台面积1.45平方米。”记者在中广·宜景湾业主论坛上看到一封名为《DF座面积减少的业主给开发商的告知函》上说明了双方纠纷所在。
“现在开发商出示了一些关于预测面积有误的证明,拒绝对我们减少的面积给予补偿,并且对于增加的阳台面积开发商现要求我们补偿他们近2万元。”辛先生认为这些要求不合理,他打算聚集业主走诉讼道路。“现在我们已经聚集了近70名业主,但如果真采用法律手段,一审二审没个一年半载的也下不来。”辛先生表示,自己的房屋长久不能入住又是一笔更大的损失。
“收房纠纷”因价格下降?
据北京中原投资顾问部的监测,2008年住宅市场成交量仅有665.3万平方米,成交套数仅为5.8万套,较2007年巨幅下挫。与2007年相比,成交面积下降了60%,成交套数下降了59%。而北京普通住宅价格2008年也呈现出下降趋势,单价较2007年下降了7.53%。有业内人士表示,成交量萎缩和价格下降是导致2008年收房纠纷明显增多的主要原因。
“由于现在楼盘价格的降价,导致现在收房的业主心里发生不平衡,所以一些业主就会想方设法退房。2008年发生此类案件纠纷明显比2007年多。”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光超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如下三种情况业主可要求开发商退房,第一,延期交房60天;第二,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误差超过3%;第三,变更规划没有通知业主。而对于上述业主提到的与广告宣传中的规划变更不符,刘光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对此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律师建议业主不要盲目延期收房。“很多广告宣传本身就标识了仅作为要约邀请,这也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业主因为不收房而产生的物业费、供暖费等到时又是一场纠纷。”刘光超认为,商品房本身是一种投资行为,司法也是为大趋势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