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张阿姨的看法,杭州六合律师事务所的张林利律师从法律角度给出了解释。她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是针对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新的热点问题加以解释,根据目前的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如果不进行特定的赠与声明,就会被视作是赠与夫妻双方的;而《征求意见稿》把买房后的赠与声明环节省略了,直接就认定是赠与一方的,除非产权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征求意见稿》是保护了出资方的利益,更符合目前社会的实际情况。”建纬律师事务所的王钦律师换了角度解释,“现在的父母给婚后的子女买房总是碍于面子的问题不做赠与声明,这就变成赠与夫妻双方的了,万一子女夫妇俩离异,这个房子产权就要分割,对父母方而言如同损失了一半财产一样。所以《征求意见稿》的全新解释会让出钱买房的父母更为安心。”
此外,关于有些人担心的婚内财产转移问题,张林利律师也承认会有类似的漏洞存在。她认为,按照目前的婚姻法,婚后如果夫妻一方买了房产,肯定是被视作婚后共同财产的;如果有人想利用新的司法解释,把自己的钱转给父母,再让父母给自己买房,将资产变相成为个人财产,这也是一种方法。但事实上,作为一对感情破裂到如此地步的夫妻,要转移财产又何止这一个渠道?
第三人善意购买
一方私自卖房配偶不能追回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张林利律师表示,本条款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基于民法原理保护市场交易过程中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因为作为买房者很难审查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的隐性所有权人,如果单方面因为隐性所有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对第三方来说就有失公平。
同时,由于该条款中又规定,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房屋除外,又体现了对另一方基本人权的保障。当然,夫妻一方偷偷变卖房子,另一方有追讨的权利。目前,许多城市的房产管理部门都会要求,已到婚龄的产权人将房子过户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以避免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共同房产的情况出现。
之所以会设立这一新条款,事实上也跟近几年来房价大幅上涨背景下出现的很多纠纷有关。按照目前的婚姻法,如果夫妻一方把房子偷偷卖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但按照新条款,只要第三人是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对价,那么该房屋交易就是成立的。这两年来,有一类纠纷十分常见:卖房的时候事实上夫妻双方都是同意的,但签约时只有一方签字,过一段时间房价猛涨,卖家想想后悔了,就会以未签字一方不知情不同意为理由要求撤销合同。新司法解释可以说是保护了善意买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屋交易的稳定。
而另一方如果遭受了损失,那么离婚时可以提出赔偿。比如一方想要离婚,在离婚前就有意把房子卖掉套现,总价150万元的房子如果只卖了50万,那基本可划入不合理对价范围,另一方还是可以追回该房屋;如果卖了120万或100万,那就属于偏低价格出售,按相关机构评估出来的正常价格来算,差价就是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补偿差价的一半。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想要离婚,事先卖房然后转移现金,房款并没有用作夫妻双方的正常生活和经营费用,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另一方房也没份钱也没份,那么也可以提出赔偿。
鉴于房屋出售后现金的去向很难追踪,而且就算法院成功判下来,最终能否执行到位也是个问题,因此张林利建议,尽管新司法解释保留了追偿权力,另一方最好还是争取在房产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每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