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通过一纸《房屋预约买卖协议》,叶先生购买了蓝先生在集美的一处房产,但由于房屋权属变更问题,有3万元余款至今无法付清。如今,房子要拆迁了,因此引发的纠纷,导致当事人提请厦门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住了10年 还没过户
作为当事一方的叶先生,由于人在外地,就将此事委托给大姨子郑女士全权处理。近日,郑女士向导报记者介绍了事情经过。
2000年的时候,经介绍得知,蓝先生在集美有套房产要出售。不久,妹夫叶先生凑足了购房款,总价14.8万元。
当时是蓝先生来办理的,还有见证方在场,双方很快签下了一份 《房屋预约买卖协议》。从郑女士出示的协议来看,上面有蓝先生和叶先生的签名和手印,还有见证方签字,此外蓝先生还收到了首付款9.8万元。一段时间后,叶先生再次向蓝先生支付了房款2万元。
由于房屋产权证始终没有办下来,因此无法完成房屋产权过户,按协议约定,末期付款即购房余款3万元,始终未予付清。
“我们是很想把这钱付掉的,但他们的产权证一直办不下来。”郑女士说,他们在这套房已住十年。
要拆迁 卖方反悔了
去年,这套房产所在楼房要拆迁了,房产交易仍未完成。去年9月初,在郑女士最后要去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时候,纠纷出现了。蓝先生一方拿着相应的票据,到拆迁办登记,称房子的产权仍是他的,郑女士代理的一方只有使用权。
“到现在,我们才知道,蓝先生有这套房子的购买发票。”郑女士说,“我们让蓝先生给发票,我们就支付尾款3万元,但他们说现在交易要加钱了。因增加的钱数额挺大,我们接受不了,只好提请厦门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而蓝先生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他认为双方签订的只是预约买卖协议,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在房屋要拆迁了,预约买卖的房屋不存在了,双方签订的协议应该解除"。”
对于郑女士的说法,导报记者联系了蓝先生一方,希望进一步核实郑女士的说法,但蓝先生只是说:“现在都要仲裁了,我们不方便接受采访。”
律师说法
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许建义律师表示,就本案而言,双方签订的虽是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买卖预约协议,但该预约协议不但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方也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并把该房屋交付买受人实际执掌、使用。故该预约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应予继续履行。而预约协议项下的房屋涉及拆迁,只是一种权利形式的转换。因此,卖方收取房款余款后,买方享有房屋权利形式由产权证变为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