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觉醒来,停在小区的小车不见了踪影,长沙市民鲍先生很是气愤,他认为,自己向小区物管缴纳了停车费而且按规矩刷卡停车,而物管没有履行好保管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此,鲍先生将小区物管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各种损失将近20万元。
记者近日从芙蓉区法院获悉,该院驳回了鲍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双方不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而且鲍先生提供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小区物管在履行物业管理的职责范围内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防范义务。
案件回顾
一觉醒来,轿车不见了
鲍先生介绍说,去年5月29日,他驾驶自己的广本雅阁轿车回到小区,“我刷卡付费进入后把轿车停放在小区内,第二天却发现自己的车已经不见踪影。”鲍先生当时就报了警,他同时认为,自己向小区物管缴纳了停车费,并按照对方的管理规则刷卡进入并停车,因此物管对自己的车负有保管义务,“然而,物管没有履行好保管义务,致使我的轿车丢失,他们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未果,鲍先生遂诉诸法院。
小区物管则认为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只是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停车卡只是一把‘钥匙’,方便鲍先生驾车进出小区,我们收取的每月60元的停车费仅仅是停车场地占用费。停车卡也不能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管公司表示,停车卡只是车辆通过小区门禁系统进出大门的一把“钥匙”,并不是鲍先生所称的“刷卡付费进入”。
“物管公司是否应对鲍先生的车辆被盗承担赔偿责任,应结合两点来看:一是双方是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使用合同关系;二是物管公司是否存在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防范义务。”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保管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管合同的形成一般是将被保管的物交付保管人,被保管的物应在保管人的控制之下。而本案中鲍先生持停车月卡,车辆可以通过门禁系统刷卡自由进出小区,停车卡和车辆在鲍先生的控制之下,因此双方亦不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所以鲍先生主张的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同时,鲍先生提供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小区物管在履行物业管理的职责范围内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防范义务。”法院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驳回了鲍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使用合同关系成关键
“如果根据双方约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双方成立保管关系,那物业公司应按照保管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物业公司担负着维护小区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其对小区车辆被盗减轻责任的前提是自身已经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如确保专人巡逻,对于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必要的登记、询问等等。否则,物业公司就必须承担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失窃的赔偿责任。”芙蓉区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张朝晖介绍。
“为避免因小区车辆受损或失窃而产生纠纷,业主与物管公司双方应及时明确‘停车管理’的性质,即到底是保管合同还是场地占用合同,或者是一般停车服务合同。”张朝晖建议,业主应加强安全意识,并及时投保财产保险,转嫁和降低风险;就物管公司而言,可从完善内部制度出发,加强巡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赔偿。
李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