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竹市民龙某在大竹县人民法院石桥铺法庭法官的帮助下,从被执行人郑某手中拿回了自己的购房款及利息等10万余元,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购房未过户 房屋被拍卖
事情起于17年前。1998年11月1日,大竹市民龙某与郑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用4.5万元的现金购买郑某自建于大竹县石桥铺镇某地段的底楼一间和二楼一套房屋,龙某首先向郑某支付了4.2万元,并约定余下3000元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支付。随后,郑某也向龙某交付了钥匙,但龙某一直未进入居住。
因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该房的相关产权手续正在办理中,无法过户。后来,郑某取得了相关产权证,但其又故意对龙某隐瞒该事实。加之龙某一直在外务工不了解真实情况,导致该房一直没有过户。后因郑某欠肖某借款未还,郑某又故意隐瞒该房屋买卖事实,该房屋被法院于2007年12月依法拍卖给第三人用于偿还肖某借款。
买主讨公道 法律息纷争
直到2015年1月,龙某从外地务工回家后,才知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已被拍卖,于是起诉到大竹县人民法院石桥铺法庭。9月8日,该庭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原被告于1998年11月1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郑某返还购房款4.2万元及承担按照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以及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0.17万元。判决书生效后,郑某拒不遵照生效判决书履行其给付义务,为此,龙某申请强制执行。经过该庭法官多次调解,讲法析理,2015年10月30日,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在法官的见证下,被执行人郑某将10.17万元现金如数交到了申请人龙某手中。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该案中,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付款后,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房屋的产权仍属被告所有,以至于被拍卖;但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仍然有效,只不过被告已不能按合同履约,依法应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购房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为止的资金利息。
法官提醒,该案原告尽管已经胜诉,也损失了房屋多年来的增值部分。所以,买卖不动产,一定要进行产权登记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