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交房季的来临,因开发商延期交房而导致的违约金赔付问题再次浮出水面,购房合同中出现以“全款”、“已付房款”来认定的违约金赔付标准,两者差距巨大,特别是后者因概念模糊不清而成为买卖双方纠纷根源。那么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是多少呢?
买房,难免会发生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情况,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汇总一下延期交房认定的情况以及法律上对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等情况的处理:延期交房是什么?延期交房是指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内,没有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给购房者入住的行为。
由延期交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其数量多、涉及面广而成为近年来有关法院及仲裁机构受理的最主要的一类房地产纠纷案件。对于卖方来说,延期交房需承担的直接法律后果有两个:一是违约赔偿;二是若延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间,可能导致买方单方解除合同。
买卖关系角度来说,买方取得房屋的对价是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也即买方可以取得租金利益的前提是买方为履行合同而支付了购房款。因此,如果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理解为净利益的话,买方在卖方延期交房的情况下损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购房成本,包括分摊的购房款及利息损失。可见,所谓买方购买房屋所占用或借贷资金在延期交房期间的利息损失是包含在租金利益损失中的。
这种利益损失构成分析在实践应用中会碰到一个问题,即以目前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房屋指导租金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房屋租金,普遍低于该房屋购房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造成以指导租金计算的买方租金利益损失尚少于利息损失的情况。如果以市场租金为标准计算的租金利益损失仍少于利息损失的,这部分损失差额不应由卖方来承担,因为这部分损失差额是买方所受的交易的损失,与卖方延期交房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不论卖方是否按期交房,买方所受的这部分损失差额总是存在的。
至于对过高的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应当调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而留给了法官或仲裁员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前所述,实践中有将过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调整为按贷款利息的,也有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三的。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草案)关于以超过实际损失30%作为“过分高于”的标准,则每日万分之三仍有过高之嫌。
总结:年关将至,让购房者最舒心的应该就是在年底能拿到期盼已久的新房钥匙了。购房者眼看着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一天天过去,等着等着竟等过了三年,开发商延期交房已经叫人气愤了,需要赔付的违约金却是温泉澡票。那么以上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