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郴州市房产管理局获悉,我市对房地产市场实行税费优惠政策,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及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政策,以促进居民住房消费。
我市支持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为全市中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农民提供住房消费贷款担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我市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积极开展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其首付房款比例最低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高金额提高到25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法定退休年龄)。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在税费的收取上,我市对房地产市场实行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不在商品房预售前收取。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需交纳的各种费用,延至商品房预(销)售环节统一收取。对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设有人防工程的开发项目,不再收取人防工程保证金。
此外,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收入核定征收率,郴州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同时,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被拆迁人购置住宅,其购房成交价格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交易契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