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商品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投资,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给购房市民带来许多实实在在的优惠。
在促进住房消费方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实行对冲还贷办法,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其首付比例最低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高金额提高到25万元,最长期限可延长至25年;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支持长期在城市稳定就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民工贷款买房。
同时,进一步实行税费优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不在商品房预售前收取;自1月1日起,对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需交纳的各种费用,延至商品房预(销)售环节统一收取;对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设有人防工程的开发项目,不再收取人防工程保证金。
《意见》还依法适当调整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负担。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收入核定征收率,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同时,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