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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与金融机构相关的几个问题
安仁房产网 www.anrenfc.com 更新:2009-11-02  来源:郴州房产局

四、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最高额抵押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国外占了抵押的一大半,我国的苏南地区现在办理的抵押也已有一半是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在《担保法》中也设立了,但我市还未办过。《房屋登记办法》设立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确定登记四个类型的登记。今后金融机构可以多开展这方面的业务。我做生意一年进货几十次,我要借钱,有钱就要还掉,不可能把所有的钱放在家里,多次还款、贷款都要跑到房产局来,你麻烦,我也麻烦,于是我和银行约定,2008年12月31日前,我向你这个银行发生的所有贷款,都用一个抵押物来担保,但我累加起来,贷的数额有一个最高限额,这个最高限额不应该超过我抵押物价值,这就叫最高额抵押。这对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都是有好处的。一是你可以几次贷款都不用来登记了。二是抵押人经常是用一个很大的抵押物来担保一个很小的债权,我要用钱才向你贷,我的钱回笼了又把钱还给你,因为要付利息,12月31日未到,虽然钱还了,但你不能注销,新的债权还可以不断设定,直到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仍属于但保范畴。因此,最高额抵押制度就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下面重点介绍一下最高额的抵押权确定登记。这是个新名词,在行使最高额抵押权时,其所担保的债权必须从不特定变为特定,其所担保的债权从不特定为特定后,最高额抵押权即变为一般抵押权,这就要办确定登记。什么情况下要办理确定登记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第一,约定的债权期限届满。一般是担保的期限,约定到什么时间为止,比如到2008年12月31日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就是这些债权,不能再增加了,这个就是确定。

第二,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没有约定期限,那么两年后。这个两年从哪天算起,到房产局登记那一天开始,过了两年再发生的债权就不属于担保范围,这个也可以确定。

第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即意味着抵押权人的债权已经确定。

第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在此种情形下抵押权的债权确定。法院查封设有最高额抵押房屋,应该通知债权人。

第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有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就要拿原因文件到房产局来办理确定登记,确定登记后,这个抵押权就变为一般抵押权。确定之后发生的债权就不再属于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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