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哪些组成?
答: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搬迁补助费、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组成,对于房屋已倒塌或未完全倒塌但已属危房被拆迁人没有使用的,不支付搬迁补助费和装饰装修补偿。
9、选择货币补偿时,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答: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每一个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机构,结合被拆迁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人数较少,并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的,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双方协商不成的,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依据。
10、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时,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如何结算?
答: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的结算标准,根据有关拆迁政策的规定,被拆迁房屋与所调换房屋,应结算差价,但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利益。结合郴州拆迁惯例,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互不找差,超过或不足面积部分实行分段协商补差。
11、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如何结算?
答:在过渡安置期间,拆迁人应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过渡安置期,是指被拆迁人签定补偿安置协议递交被拆迁房屋的权证资料并将被拆迁房屋交拆迁人拆除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的时间。过渡安置期内补助标准按照租用与被拆迁房屋相近似的房屋所需租金确定。延长过渡安置期限的,按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的规定执行。
12、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如何补偿?
答:被折迁人进行了二次装修且在折旧使用年限范围内的,根据市场行情,按实折旧适当补偿,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补偿对象主要包括门、窗、墙面、地面、吊顶、灶台、壁柜等无法移动的室内设施,对已作补偿的设施被拆迁人不得损坏或自行拆除。
13、对于已倒塌的被拆迁房屋有哪些不能补偿?
答:对于房屋已倒塌或未完全倒塌但已属危房被拆迁人没有使用的,不支付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补助费和装饰装修补偿。
14、本项目被拆迁房屋的安置房在哪里?
答:本项目拆迁安置在本项目范围内实行原地安置,原则上执行产权调换拆迁面积内实行拆一还一,原地安置。
15、对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择有什么规定?
答: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人数较少,并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
16、对房屋的拆迁评估结果确认有什么规定?
答: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拆迁管理部门应责成拆迁人组织评估中介机构与被拆迁人进行对话,如果评估机构对有关评估事项说明后,被拆迁人仍对评估结果有疑议的,被拆迁人也可以委托拆迁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两个评估单位的评估结果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视同原评估结果有效;两个评估单位的评估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有关专家及各界代表参加辩论会,由两个评估机构进行答辩,由专家组最终裁定哪一个结果更准确。
17、哪些情况国家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18、如何对未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的房屋进行评估?
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以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19、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裁决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资料。
20、强制拆迁包括哪几种类型?
答:强制拆迁是指强制执行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义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就可以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人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指定的行政机关即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及公安机关,执行的依据是限期拆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