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2018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今年以来,郴州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强化广告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虚假违法广告,查处了一批重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现将2018年1-9月查处的五起典型虚假违法广告予以公告,请全市广告活动主体引以为戒,并提醒广大消费者予以防范。
一、桂东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在自己学校左侧护墙上一块广告牌,广告内容如下:桂东驾校欢迎你,安全驾驶,快乐学车唯一一所正规驾校,报名咨询热线0735-8629300,监督电话0735—8623033。桂东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前述广告用语“唯一一所正规驾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广告贬低其他经营者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四)的规定,桂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二、安仁翰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安仁县九龙一品房屋销售中发布户外广告,并悬挂在县内S212省道旁及项目工地前和县城内等地,该户外广告内容有“连续两期热销售罄 三期即将开盘”等广告内容,经查,安仁县九龙一品一期为2号栋201,二期为1号栋201、204和5号栋103、201、203、204、402、403、1802、1803还未销售,三期为8号栋和9号栋,三期还没有开盘。广告费用832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安仁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罚款25000元。
三、桂阳县龙潭妇产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桂阳县龙潭妇产医院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城镇职工医院保险定点医院*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呵护女性健康,我们更专业”等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桂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
四、郴州同济肛肠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郴州同济肛肠医院聘请工作人员对外免费发送印有医院广告的塑料扇子,扇面广告内容为“郴州同济肛肠医院又名郴州肛肠医院、治痔疮到同济肛肠医院、联系电话2133999、地址郴州市五岭广场旁边”,又在郴州同济肛肠医院的官网对外宣称“郴州肛肠医院”等宣传内容。另外该医院在北湖区鲁塘镇、北湖区华塘镇太平里公交站、北湖区华塘镇塘昌村等地发布户外墙体广告,含有“郴州肛肠医院、无痛治痔疮、不复发,恢复快,专治各种痔疮、”等广告宣传内容。你医院发布上述医疗广告不能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费用合计9600元。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利用户外墙体、汽车座位头套、塑料扇子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郴州市工商局北湖分局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18000元。
五、郴州市苏仙区小哈佛幼儿园发布虚假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郴州市苏仙区小哈佛幼儿园为了提高其幼儿园的知名度,在无法提供与“北京华夏爱婴教育集团”、“中国国际蒙特梭利教学研究会”“台湾康轩文教集团”等机构加盟合作协议及其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在其账号为czxhfkids的官方微信公众号里发布内容为“郴州市小哈佛幼儿园加盟于“北京华夏爱婴教育集团”,是中国国际蒙特梭利教学研究会教育实验基地园。位于美丽的苏仙岭脚下,原郴州师范旧址苏仙传奇小区内。并且还自行设计制作了3500份宣传画向幼儿家长和周边群众发放,宣传画里也包含上述园所简介等相关广告内容,当事人在其官方微信里发布广告以及设计、制作、发布宣传画的广告费用共计为700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郴州市工商局苏仙分局对当事人郴州市苏仙区小哈佛幼儿园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 罚款21000元整。
郴州市工商局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