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农地转非”后的“增值”,只是土地投入市场后因供不应求而造成的价格上涨(其理论上的解释之一为级差地租的资本化);地方政府通过“批租制”高价出卖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大发土地财,尽管有助于发展经济,但其弊端也十分明显:推动土地过度农转非,与保地增粮相矛盾;造成房地产价格高悬,房地产商获高利,居者叫苦连天;土地财来之容易,则用之奢靡,助长了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等等。最根本的改革便应当是,取消土地“批租制”,改行土地“年租制”,地租虽然仍由房产所有者承担,但可大大减轻其负担。
再次,在取消土地“批租制“之后,当然要相应地改变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诸如适量发行地方性建设债券,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适量低息贷款,强化盈利性地方国营企业的发展等等。特别是,大力发展地方公营经济,既可在产品、服务等方面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又可增加其收入,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
最后,对失地农民应当是实行“充分、合理补偿”的原则,使其获得相当于普通工人的工作岗位和相应的收入,而且无任何后顾之忧:既不应使其贫困化,也不应使其大发土地财,否则都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