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出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规定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
规程规定,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二手房和灵活从业人员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60%(灵活从业人员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此外,扣除借款人月还款本息额后,家庭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人均生活保障最低标准。
海口市和三亚市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以及公有住房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二手房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