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北京报道:2011年初,上海市政府发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规定: 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可“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甚至可“由出让人无偿收回”。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掀起了社会民众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
参加今年全国两会的人大代表、致公党江苏省委常委、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刘璠分析指出公众普遍惶恐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土地权属相关法律的模糊不清。他建议要在《物权法》中进一步明确对个人住宅70年后产权的归属解释。
在中国当前房价如此之高的情况下,绝大多人买房人可以说是倾其所有,不仅用尽一生积蓄,还要背上几十年的巨额贷款才能拥有一套住所。如果果真如规定所说的“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话,那“我们辛辛苦苦购得的房子只是用高额的租金换来70年居住权,并非个人私有财产,等我们人到苍苍暮年,却要面对被收回的房子,让我们何处安身?这与《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刘璠说。
《物权法》在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中第五章为“期限届满”,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住宅建设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刘璠认为所谓“期满后无偿收回”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住宅用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会“自动续期”,并不收回。
刘璠指出其中不明确的地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自动续期是不是意味着购房人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二是自动续期的期限有何规定?可以续期几次?三是自动续期是无偿续期还是有偿续期?如是有偿续期,则收费标准又是什么? 四是自动续期是否有条件限制?何种情况下国家可以收回?
刘璠指出要充分尊重公民权益。他认为依据《物权法》私有财产应得到充分保护的精神,应该明确解释个人所购城市住宅70年后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以稳定民心,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感。(本网特派记者戚阜生徐关辉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