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交房比合同约定的迟了28天,长沙市民唐先生将房产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而法院也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记者昨日从芙蓉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消费者获得了合同所规定的赔偿。
2006年11月3日,唐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唐先生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商品房,房价为25万余元,房产公司应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产交付唐先生,逾期交房不超过30日,则自约定最后交房期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由房产公司按日向唐先生支付己交房价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则自约定最后交房期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由房产公司按日向唐先生支付己交房价款万分之十五的违约金,买卖合同还对房款支付时间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分别进行了约定。房产公司于同年12月28日才将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唐先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先生己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向房产公司支付了房款,但房产公司没有依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唐先生交房,己违约,房产公司应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唐先生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遂判决该房地产公司支付唐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7029.90元。
记者了解到,与唐先生一起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的还有与他同小区的数位业主,他们均获得了数千元不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