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省建设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等9家单位,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办法》规定,经适房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米左右,政府建的经适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以往,有些单位在集资合作建房方面常打“擦边球”。《试行办法》明确,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职工范围内、符合经适房申购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参加房改政策购房、购买经适房、集资合作建房、领取经适房补贴的家庭,不得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适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政府开发的经适房不得有利润
《试行办法》规定,经适房应以集中供地、集中配套建设模式为主,或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也可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等方式筹集。
经适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适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政府负责承担经适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经适房的销售价格应当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适房项目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市州、县市区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适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购房不满5年的不准上市交易
经适房购房人是否拥有房屋产权?《试行办法》规定,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适房的,由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适房满5年的,购房人上市转让经适房的,应当向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办上市交易手续,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适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方可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哪些家庭可购买经适房
《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除未成年子女外,申请家庭成员中已参与申请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州、县市区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家庭所有成员无购房、自建、集资建房记录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未享受过相关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安置政策专用住房;
5、拆迁安置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整理/记者斯茅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