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长沙县委、经开区管委会、长沙县政府正式颁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长沙县县域房地产业发展的意见》,与1月8日颁发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定稿的优惠政策放得更宽了。
与之前意见稿相比,修改较大的有三项。一是“2009年1月1日-6月30日前开发项目已建成面积按45元/平方米进行奖励,2009年7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开发项目已建成面积按22.5元/平方米进行奖励”,修改为“对2009年新报建新开工的开发项目,由开发单位年初向县建设局提出申报拟开发面积,年终由县政府牵头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经认定后按主体工程实际完成面积进行奖励,标准为45元/平方米”;二是“对新建的星沙地标建筑(檐口高度在150米以上),报建时100米(32层)以下部分减半收取城市配套费,100米以上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修改为“对新建的星沙地标建筑(檐口高度100米以上)给予政策支持,报建时100米以下部分减半收取城市配套费”;三是“对原协议用地时未定具体容积率的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由国土局根据地段确定一个适当的容积率”的“容积率”,这次进行了相应的明确。
另外,在这些政策的修改基础上还新增了一条优惠政策,对于在房地产项目施工工地围墙范围内设立宣传本企业的广告,将免收广告费。
而对于降低两项保证金比例、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建设星沙城市品牌、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报建优惠政策、降低预售门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推动房产交易及建立重点项目县级领导联系制度等政策均未做大的改动。据悉,这些优惠鼓励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记者文洁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