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为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的消费,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日前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8〕124号),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同时指出,在此通知发布之前,我省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地方性政策中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