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出租、矿山开采开挖等利用国有资源的收入都要全额上缴财政。记者昨日获悉,全省首部《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施行。
记者了解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共分为八类,具体包括:国有土地、江河湖泊、水资源、地热使用权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及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政府投资建设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信誉和政府所拥有的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的收入;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全额缴入国库,即:向缴款人开具合法有效票据;缴款人持合法有效票据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资金,通过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将应缴资金全额缴入国库。
作者:周丛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