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4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湘发〔2015〕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9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既要保证落户通道畅通,又要防止"被落户"。
省级统筹,市州落实。省级政府层面统筹总体方案和制度安排,加强对市州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市州政府负总责,全面做好本地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左右。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0%左右。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四)切实落实各项落户政策。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5〕16号文件和《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已明确的各项落户政策,以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等为重点,积极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省公安厅牵头)
(五)鼓励制定宽松落户政策。鼓励各市州、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拓宽落户通道,制定宽松落户政策,优化简化办理程序,引导长期在本地居住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在测算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因素,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逐步构建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补助体系。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项政策落地,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领域,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牵头)
(七)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加快实施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省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建设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对政府性基金支持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补助。支持有条件的县城按中等城市标准规划建设,做大做强中心镇,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牵头)
(八)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研究出台湖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供地结构,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合理分配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为进城落户人口预留规划空间,保障进城落户人口住房、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用地需求。(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九)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省财政在分配新增债券时,向新落户人口较多的市州倾斜,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接纳能力。鼓励各地在不违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性投资基金等新型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新落户人口承载力。构建财政支持政策体系,对民间资本投资的重点民生领域和具有稳定充足经营性收入的PPP项目给予前期费用补助。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新型城镇化金融产品,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牵头)
(十)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7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3年内完成清产核资任务,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建立完善农民土地产权保护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支持农村土地产权有序流转,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十一)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设立"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专户,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督促用工单位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进城务工人员,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工作。加强和完善政府公租房管理,进一步畅通公租房信息渠道,降低公租房租赁门槛,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