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1991年7月8日建设部12号令《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3、2002年7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
4、1993年12月10日湖南省建设委员会湘建[1993]房字第569号文件《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审查规定的通知》;
5、2004年4月12日郴州市人民政府5号令《郴州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6、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4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7、1986年4月1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8、1995年12月19日郴州市人民政府郴政发[1995]96号文件《郴州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
9、2004年7月1日郴州市人民政府郴政发[2004]21号文件《关于公告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第一批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二、办事条件
(一)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事存款业务的金融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二)申请办理拆迁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4、有与承担拆迁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且有流动资金。
(三)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1、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可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2、申请人必须持申请鉴定房屋的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并提供房屋的工程技术资料。
三、办事程序
(一)拆迁许可证办理:
1、受理申请;
2、审核资料;
3、审批填证;
4、监督指导;
5、资料归档。
(二)拆迁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办理:
1、成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向郴州市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境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到级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2、按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3、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报市房产局领导审批后,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拆迁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4、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三)房屋安全鉴定的办理:
1、受理申请;
2、初始调查;
3、现场查勘、测试地基基础,砌体结构、木结构等各种损坏数据和现状,并做好记录;
4、检测预算,整理技术资料;
5、综合分析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6、签发鉴定文书;
7、收集资料,整理归档。
四、收费依据
湖南省物价局湘价费[2003]261号文件《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标准的通知》。
五、收费标准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计费单位: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
收费标准:0.6%
收费对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进行房屋拆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备注:1、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减半收取;2、由财政拨款的城市房屋拆迁免收。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计费单位:按次计收(被鉴定的危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加收0.15元);
收费标准:80元;
执收单位: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收费性质:行政。
六、办理时间
1、拆迁许可证的办理期限:22个工作日;
2、拆迁单位资质等级证的办理期限:22个工作日;
3、房屋安全鉴定文书的办理期限:
鉴定属于危房的:15个工作日内;
鉴定属于非危房的:20个工作日内。
七、监督与投诉
工作人员在办事过程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拿卡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向县房产局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5526530
八、承办单位
永兴县房产局法规股
地址:永兴县车站路114号
电话:552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