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1988年7月20日国务院21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131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4、2004年7月1日郴州市人民政府郴市政发[2004]21号文件《关于公布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第一批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二、办事条件
1、永兴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7、商品房预售方案;
8、白蚁防治证明;
9、商品房预售测绘报告书。
三、办事程序
1、提交申请,领取并填写《永兴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2、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
3、工作人员到预售房屋现场进行查勘、做好记录。
4、领导审批。
5、填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登记备案。
6、证件资料整理归档。
四、收费依据(无)
五、收费标准(无)
六、办理时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处罚办法
1、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八、监督与投诉
工作人员在办事过程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拿卡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向县房产局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5526530
九、承办单位
永兴县房产局法规股、执法大队
地址:永兴县车站路114号
电话:5526922、5526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