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1995年5月9日建设部42号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3、1988年8月8日建设部、物价局、工商局[1988]建房字170号文件《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4、1991年2月19日建设部、工商局、物价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91]后营字87号文件《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的规定》;
5、1995年11月20日郴州市人民政府郴市政发[1995]88号文件《郴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二、办事条件
1、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建设部42号令和郴市政发[1995]88号文件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不得出租;
3、房屋转租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由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到县房产局法规股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办事程序
1、房屋租赁双方向县房产局法规股提出房屋租赁申请,并交验下列证件和资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私房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共有房屋出租的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代管人出租的委托人授权的出租证明、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承租人还须交验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2、由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对出租房屋作面积、权属、租金和安全等方面的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情况作为签订《房地产租赁契约》和签发《房屋租赁证》的依据。
3、房屋租赁双方领取填写《房地产租赁契约》。契约一式三份,县房产局法规股、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4、房屋租赁双方按规定向县房产局法规股交纳房屋租赁手续费。
5、由县房产局法规股颁发《房屋租赁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收费依据
1、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湘价服[2002]34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湘价服[2002]219号文件《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
五、收费标准
1、住宅租赁手续费每套100元;
2、非住宅200平方及以下的每宗100元,201平方米~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501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1001平方米以上的每宗400元。
六、办理时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处罚办法
1、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处以相当于五个月租金额的罚款;
2、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相当于三个月租金额的罚款;
3、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两个月租金额的罚款;
4、不如实申报租赁价格的,经查实后按该地段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收取租赁手续费。
八、监督与投诉
工作人员在办事过程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拿卡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向县房产局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5526530
九、承办单位
永兴县房产局法规股
地址:永兴县车站路114号
电话:552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