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98号令《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二、办事条件
1、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和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不得申请抵押;未成年人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理抵押登记。
2、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标的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重复抵押。
3、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申请抵押。
4、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5、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企事业单位以划拔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还必须取得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意见书。
6、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的主体结构已经封顶。
7、未成年人的房产抵押登记,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由其法定监护人代办房产抵押登记。
三、办事程序
1、申请及受理;
2、现场勘估;
3、审核和审批资料;
4、交费和发证;
5、证件资料立卷归档。
四、收费依据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服[2002]219号文件《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
五、收费标准
按抵押额的一定比例累进计费,收费标准:2千万元以下为2‰,2千万元以上至5千万元(含5千万元)的为0.8‰,5千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为0.3‰,1亿元以上的为0.1‰。
六、办理时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处罚办法
伪造、涂改《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其证书无效,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监督与投诉
工作人员在办事过程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拿卡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向县房产局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5526530
九、承办单位
永兴县房产局产权股
地址:永兴县车站路114号
电话:5526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