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通〔2008〕19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全县房地产市场进行综合治理的
通 告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建立规范有序有效的审批、纳税、办证秩序,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房地产市场进行综合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综合治理的范围及对象
2004年1月1日以来,全县范围内国有土地的用地、规划、建筑、交易、房屋出租、办理权属证件、税费征缴等环节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拖欠偷漏土地出让收入及税收案件,可以追溯到2004年之前。
二、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未办理用地批复和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违法违规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的;
(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改变规划容积率的;
(四)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六)房地产市场各环节出现的各种拖欠偷漏土地出让收入及相关税费行为。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欠缴土地出让金或成交价款的,从期满之日起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二)对占用采光地和绿化地(预留地)从事建设的,按原建设用地的取得价格补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契税。
(三)对擅自提高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照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不同容积率的地价之差全额缴纳,或者按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的金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并补缴相应的土地契税。
(四)对未办理用地批复、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产预售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对不及时申报缴纳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由县财政代扣入库。
(六)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依法追究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
四、凡属本次综合治理对象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要认真搞好自查自纠,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主动到房地产市场综合治理办公室如实申报,及时补缴相关税费。否则,将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对抗税案件和偷、逃、骗税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支持全县房地产市场综合治理工作,对阻碍综合治理工作执法的,将依法追究治安责任。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房地产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积极举报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员保密。
举报电话:0735-5527056。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