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记者 王兴夏)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汉华公司”),与多名购房者签订商铺预购协议,并收取预付款2000余万元。但是,当“汉华国际商业城”项目真正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2010年12月,该公司以自己“不具备签订预约合同的法定条件”为由,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购房者之一的范氏姐妹,要求判定协议无效。
此事已引起株洲市房产局的高度重视。昨天,株洲市房产局办公室一位李姓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房产部门已高度重视和关注此事,正极力协调和解决此事。
事件:开发商将购房者告上法庭
“汉华国际商业城”位于株洲市中心广场商圈,于2009年10月15日开工,2010年10月20日获得预售许可证。
2008年1月16日,汉华公司与范军两姐妹签订了一份VIP客户认购书,同年9月12日该公司又同范氏姐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范氏姐妹预定门面面积约111-115平方米、宽10米、长约11.3米;范氏姐妹提前预付门面款350万元按月息2分计息,到汉华公司办理预售许可证开盘时止,所交的预付款及利息可抵购门面款;待汉华公司办理好预售许可证时,双方按统一格式的合同和条件及约定的单价签订正式合同。
范氏姐妹按照协议支付给汉华公司350万购房款。2010年10月底,汉华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一直未与范氏姐妹签订正式合同。同年12月14日,该公司以自己当时尚不具备签订预约合同的法定条件为由,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范氏姐妹,要求判定合同无效。
“他们怎么可以翻脸不认账?”无奈之下,范氏两姐妹也向株洲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汉华公司兑现原协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遭受类似遭遇的还有丁玉赤夫妇及李志华等人。去年9月,丁玉赤夫妇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汉华公司。2010年9月19日,丁、赵夫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法院对争议门面予以查封。但去年12月14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解除对争议门面的查封,而以汉华国际商业城的地下车库作为解除担保。随后,他们通过查询得知,争议的4个门面中,已有两个在解冻后在房产局登记被卖出。
开发商代表:公司将按法院的裁决执行
汉华公司法律顾问陈小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双方主要是对原来签订的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存在争议,他个人认为之前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一种预售合同,他认为合同无效。“双方一个预定合同,销售形势发生了变化,产生分歧。”陈小平说,汉华公司已经向芦淞区法院起诉了范氏姐妹,范氏姐妹和丁、赵夫妇也已经向法院起诉了汉华公司,最后法院怎么裁决,汉华公司按法院的裁决执行。陈小平还说,李志华的问题,双方还在谈。
当记者问到,汉华公司先前与范氏姐妹签订协议,现在又向法院起诉确认协议无效,该公司是否有意这样做时,陈小平说,之前公司与范氏姐妹签订协议他不知情。
房产部门:正极力协调此事
2010年11月3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对汉华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汉华公司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7日内改正且退回违规收取的待售商铺与住宅的预订款,罚款两万元。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遭到了购房者的质疑:《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开发商退回预订款,这不等于说合同无效了吗?
对此,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李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房产局所有程序都是合法的。李女士解释说,之所以在开发商拿到预售许可证后,房产局才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因为在这之后,房产局才掌握强有力的证据。李女士说,房产局要求汉华公司退还违规收取的预订款,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合同有没有效,应由法院判决。”
“通过内部协调机制,在极力协调和解决此事。”李女士说,房产部门已经高度关注和重视此事。
对于丁玉赤夫妇遇到的门面争议问题,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李女士解释:“即使登记出去了,也是合法。从程序上讲,房产局并未违反登记办法。”
法院:案件正在审理中,暂不接受采访
记者就丁玉赤夫妇的事情采访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汉华公司以“汉华国际商业城”地下二层车库作为解除查封的担保,申请法院解除查封。株洲中院依照法律规定召开了听证会,认为汉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门面已经卖了,如果丁、赵夫妇赢了官司,那如何执行?”该负责人说:这个不是很清楚。该负责人电话联系上审理该案的庭长后,对方表示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接受采访。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验认为,“去年10月份,汉华公司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那么范氏姐妹和丁、赵夫妇,包括李志华与汉华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都将合法有效。”申验说,汉华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知道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能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而该公司恰恰又这样做了,这应该是一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