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效武认为,尽管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必要时,政府需要对《物权法》进行适当完善,对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满70年后的处理方案进行明确;还需要出台遗产继承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税费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协调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之间的合作,为“以房养老”搭建良好的平台。
孟晓苏认为,如果这次想要试点成功,保监会首先要同意“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作为一个保险产品,“如果我们做出这种保险产品,监管机构应该予以批准,同时还要给予政策鼓励和优惠。”
此外,应组织保险业对这项新的保险产品进行开发研究。在试点地域选择上,应把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列入,还可增加杭州等房价较高、涨幅预期稳定的城市。
在试点人群选择上,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保险业从无子女家庭开始进行反向抵押养老的经验,首先从无子女家庭和“失独家庭”起步开展这项试点,今后扩大到有需要的其他老人家庭。
不仅如此,孟晓苏认为,应由中国保监会、民政部并邀请住建部、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参加方案设计,处理好抵押房屋的权属关系;借鉴国外经验,减免入保老人房屋交易税与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对保险机构承办此类业务,相关税费也建议豁免;建立对长寿保户的政府补贴机制以化解所谓“长寿风险”等等。
记者 李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