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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安仁房产网 www.anrenfc.com 更新:2014-02-04  来源:安仁政府网

安仁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安仁经济快速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安置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县城区内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广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县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调度、监督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主要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县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环保、城管、水利、房产、审计、城投、林业、重点办、监察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县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定;

(二)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研究确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项目建设计划、实施方案、优惠政策、规费减免、重大项目的投融资方案等;

(三)协调处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规模和需要,明确单个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实施主体。

第五条  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库,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议方案;

(二)协调组织县城投公司、县财政部门提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投融资建议方案;

(三)受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业主优惠政策的申请,向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享受优惠政策项目的建议方案,协调督促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情况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措施。

第六条  城关镇、清溪镇、军山乡、排山乡在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中,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环境综合整治、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综合协调等工作,承担县政府指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及建设计划的确定

第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由县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城管、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及县城投公司、提出市政基础设施中长期建设项目的建议,经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县建设局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单个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应达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深度。前期工作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先行予以安排,列入工程决算成本。

第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由县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城管、规划、国土等部门及县城投公司,根据城市近期发展需要及资金筹集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下一年度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方案,报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评估和专家论证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县政府成立县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综合评估、概算评审和勘查设计等重大技术问题的咨询论证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县城投公司根据经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年度计划,制定年度投融资计划,报县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原则上由县政府负责筹资建设城市主干道、区域性广场、中心公共绿地、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情况需要,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可依法依规调整项目业主和项目运作方式。


第三章  资金筹措和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资金归集制度。县政府设立县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专户。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补助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家发行的债券;

(六)投资政府建设项目的社会资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十三条  积极推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代建制(BT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者全额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经县政府同意,以适当的方式确定施工队伍;县政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审计确定的工程造价在3年内分别按30%、30%、40%的比例予以出资回购。

第十四条  鼓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者参与安仁县土地开发竞拍,政府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建立偿债机制。属于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来源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归集后全额拨入县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县城建投公司和县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盈利的50%按年度直接划入县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专户。所有债务通过专户集中偿还。

第十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迁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国有土地上的公房和私房拆迁按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郴政发〔2009〕5号)规定予以补偿;

(二)按照工程建设规划需拆迁的各种管(杆)线,原则上由管(杆)线产权单位自行负责拆迁和重新铺设;

(三)产权单位、个人必须在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规定的期限内将需要拆迁的建(构)筑物予以拆除。拆迁人应妥善制定被拆迁人生产、生活、办公的过渡方案。 

第十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安置建设项目所涉规费收取参照市政府《关于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试行意见》(郴政发〔2008〕14号)执行。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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