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建设、规划、城管、国土、水利、房产、环保等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基建情况及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制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应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与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建设项目业主必须按季度、年度向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部门报送以下书面报告:
(一)每季度汇报建设工作动态,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二)全年建设工作总结,汇报本年度建设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的项目,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审定的工程预算,组织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评工作。实行联合办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预算经县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审评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发布。设计、预算、审评、监理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第二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但不超过预算或超过预算5%以内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报县建设局审核确定。超过预算5%以上(含5%)的,由县建设局会同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 由县建设局牵头,组织县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一并进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竣工结算书和竣工资料报县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核。竣工资料移交有关部门保存。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项目业主与县政府签订工程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每年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直接与评先评优、提拔重用及奖惩等挂钩。对在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县先进工作者称号,并给予奖励;对个别表现十分突出的优秀干部,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向有关部门推荐提拔重用。对组织不力、未完成任务并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的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由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向有关部门提出诫免或免职建议。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表彰奖励,具体考核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