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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生猪屠宰管理责任单位职责及考核方案
安仁房产网 www.anrenfc.com 更新:2010-05-26  来源:郴州市商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放心肉”工程顺利实施,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相关乡镇及各责任单位落实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责任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专项考核,考核采取日常监督、半年考评、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绩效考核,未达到要求的,在绩效考核中扣减10-20分,对达到要求并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乡镇予以表彰奖励。现将《安仁县生猪屠宰管理责任单位职责及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安仁县生猪屠宰管理责任单位工作职责

  为了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的监管,规范肉品经营秩序,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涉及肉品生产、销售、加工、使用各环节的违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肉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牲畜屠宰管理责任单位职责及考核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09〕315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我县生猪屠宰管理责任单位工作职责。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肉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建立完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村、组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既分工又合作的肉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证肉品消费安全。

  二、目标任务

  肉品安全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为全面抓好这项工作,必须严格落实各职责部门的责任,整合各职责部门的力量,进一步加大肉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定点屠宰场出场的肉品合格率100%,县城区定点屠宰肉品市场占有率100%,全县定点屠宰肉品市场占有率90%以上,基本消除销售病害、注水、以次充好和非定点屠宰肉品的现象。

  三、部门职责

  (一)县商务局、县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1、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章、政策,对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进行规划、审查、报批、监督和管理。

  2、负责组织管理县生猪屠宰联合执法队伍,开展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稽查。对涉及屠宰、肉品流通、加工、餐饮等环节的重点区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严厉查处。

  3、牵头组织县直相关职责部门开展肉品市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次为期不少于10天。

  4、加强对全县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指导督促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5、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监督各定点屠场确保扶持本地养猪大户的发展,与生猪大户签订产销合同。对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和宰杀安仁生猪占全年宰杀量不足50%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二)县工商局

  1、切实履行市场监督职责,充实生猪屠宰市场管理执法力量,负责肉品市场的日常监管及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案件的查办力度,严厉查处白板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和注水肉等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的行为。

  2、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猪肉等食品的违法行为。凡经营猪肉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及从事猪肉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3、加强对猪肉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等重点环节的监管。一是实行亮证亮照和“挂牌经营”制度。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等。二是实行“强制退出”制度。凡在定点区域内市场上发现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场出厂(场)出产或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要立即强制退市,直至没收,并进行处罚;对注水肉、有病有害猪肉、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以及其它不合格猪肉的,要进行没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认真落实市场开办者猪肉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

  (三)县卫生局

  会同畜牧、商务、工商、质监、药品部门(单位)组织参与有关肉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

  (四)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加大《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实施力度,督促肉品使用单位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提高肉品的可溯源性。

  2、负责对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肉品的监管,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非法屠宰肉品的行为。

  (五)县畜牧水产局

  1、严格检疫监管,坚决落实准宰制和留观制,督促驻场检疫人员对进场待宰的生猪,依法按规程实施严格的宰前和宰后检疫,查验产地检疫证明。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不得发放检疫合格证明,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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