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干代理: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由村计生专干在5个工作日或居委会计生专干在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递交《湖南省一孩生育登记表》以及申请人提供的下列材料:
(1)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3)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3.审核办证: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定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不能签发生育证的,应书面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生育证签发后,通知申请人取回或由村(居)计生专干送证上门。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的,应在发证机关指导下填写登记表,提交相关材料。办证过程按照现居住地1个工作日内受理、初审、网上提交;户籍地5个工作日内核准、网上发证;现居住地在收到户籍地反馈信息后4个工作日内制证发证的程序进行。跨省流入人口在本省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现居住地应当通过客户端外部接口向外省户籍地发送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网络化协作信息,在收到外省确认信息后,在4个工作日内制证发证。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书面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4.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或省内空挂户,如果难以取得婚育情况证明,或者外省户籍地逾期未回复的,可由夫妻出具《申办承诺书》,办证机关应当予以办理。对于通过承诺办理的个案,承诺书应定期集中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上传到统一的信息系统,以便基层查询。
5.村(居)专干应在发证机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申请办证的夫妻。
6.延期与换发。持证人在约定期内未生育的,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凭当年度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发证机关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延期的决定:可延期的,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不可延期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在续延的有效期满仍未生育的,持证者须到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生育证,原生育证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
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受理单位:村、社区居委会,设有人口计生办证窗口的政务大厅,驻粤联络站。
(二)发证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1.未婚育龄妇女,在户籍地;省内流动的,现居住地也可受理。
2.已婚育龄妇女,在婚入地;省内流动的,现居住地也可受理。
3.女方户口在我省,婚入地在省外,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
婚入地的规定同上。
(三)办证条件:户口在本省或婚嫁到本省的18-49岁女性。
(四)办证程序:
1.申请人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婚育证明发放登记表,如实填写基本情况。
2.申请人向办证方单位或村(居)计生专干提交下列材料:
(1)婚育证明发放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3)在驻粤联络站申请办证时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其在所辖区域内居住以及急需办理婚育证明的理由。
3.村级专干或本人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婚育证明。
4.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定村级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签发婚育证明。对不属于本单位发证对象,未签发婚育证明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5.湖南籍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联络站)申请办理婚育证明的,按照现居住地(联络站)1个工作日内受理、初审、网上提交,户籍地5个工作日内核准、网上发证,现居住地(联络站)3个工作日内制证发证的程序进行。
6.省内空挂户和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难以取得婚育情况证明的,由本人递交《申办承诺书》,办证机关应当予以办理。对于通过承诺办理的个案,承诺书应定期集中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上传到统一的信息系统,以便基层查询。
7.村(居)专干应在发证机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婚育证明及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婚育证明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申请办证的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