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14
2014年6月6日,郴州市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我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郴价函〔2014〕62号,就郴州2014年物业费收取标准作出通知,该通知2014年6月6日起实行。
目前,我市城区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价格标准是2012年3月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公布的。该指导价标准是在湖南省住宅物业服务基准价标准下浮15%,考虑到物业管理成本增长等因素,近日,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发文决定适当调整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恢复湖南省住宅物业服务基准价标准,同时允许以基准价为基础可上下浮动15%。
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市基准价格范围内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予以确定。
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市基准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并签订合同,再报物价局备案。
目前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基准价包括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电梯运行费用,绿化费,等七项内容。共分为五个等级,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根据物业服务收费内容选择不同等级的服务,切实做到服务质价相符。
同时,针对当前我市物业服务收费不透明、物业服务质价不相符、物业企业收费难等矛盾,市物价局、市房产局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采取统一的公示格式,全面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以及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代收费项目和市场特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政策依据。各物业服务企业9月底前要完成价格公示工作。如果市民发现物业服务乱收费的问题,可拨打12358举报。
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为业主提供好的生活环境,市房产局加大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情况的宣传力度,让业主享受到明明白白的消费。
同时,市房产局加强了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做好意见、建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为此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奠定了基础。
据了解,我市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几年前制订的,其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已滞后于形势发展需要,为改变这一现状,我市将参照“省标”对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进行适量的调整。
一、物业费收取标准
郴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法律依据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湘价服〔2010〕7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公共性服务收费、代收代办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住宅的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八条 住宅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管理综合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级为五级。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收费基准价,并定期公布(现阶段全省分项目、分等级服务及收费基准价详见附件一《湖南省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标准》)。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在省定基准价上下3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并对同一住宅区内多种住宅类别制定各住宅类别的收费系数,每两年应公布一次。
第十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项目等级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