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园业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鼓励园地区内影响种植园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控制园地区内耕地改变用途;禁止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种植园用地。
3.4 林业用地区:面积为122667.9公顷,占本规划区土地总面积的61.99%,本用地区包括规划安排的面积较大,集中分布的各类树林、防护林,除果树茶叶之外的经济林、苗圃、水源林等项目用地及直接为其服务设施使用的土地。
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鼓励林业用地区内影响林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控制林业用地区耕地改变用途;禁止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的用地。
3.5 牧业用地区:土地总面积5369.35公顷,占本规划区土地总面积的2.72%,本用地区包括规划安排的面积较大,集中分布的各类牧草地,这些牧草地间的其他类型的零星用地,其连片地块面积一般不小于10公顷。
牧业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畜牧业生产使用;鼓励牧业用地区内影响畜牧业生产或现状用途不适宜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禁止各类建设占用优良牧草地。
3.6 城镇建设用地区:总面积为1793.73公顷,占本规划区土地总面积的0.90%,本用地区包括规划安排的城区及各建制镇的建设用地区域。
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城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按原用途使用,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永久性绿地和菜地。
3.7 村镇建设用地区:总面积为5545.91 公顷,占本规划区土地总面积的2.80%,本用地区包括规划安排的集镇、中心村等建设用地区域。
村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严格执行村镇规划;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他用地区内零散分布的村庄和乡镇企业,向村镇建设用地区集中,严禁在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新增用地用于村镇建设;乡镇企业用地必须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区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应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3.8 独立工矿用地区:总面积为756.56公顷,占本规划区土地总面积的0.38%,本用地区包括规划安排的特殊用地及基层的工矿建设用地区域。
独立工矿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区生产服务居住区、生活区、娱乐服务区、疗养区、教育文化区使用;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及时复垦;鼓励其他零星分布的工矿企业向独立工矿用地区集中;控制建设用地的规模,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严禁擅自占用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9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复区):总面积为402.77公顷,占本规划区的土地总面积的0.20%,本用地区包括规划区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文化古迹、特殊的人文景观、自然价值的土地区域,县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区单位的用地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内的土地必须服从保护需要,严格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规;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内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禁止开山炸石、取土制砖、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的行为。
3.10 其他用地区:面积为25145.94公顷,占本规划区土地总面积12.71%,本用地区包括的土地面积较大的主要用于交通及水利设施用地和规划期内难以利用的、服从特定用途需要的土地。
其他用地区的土地服从特定用途需要。
4、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
4.1 积极开展土地整理。我县以农地整理为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推进农村居民点集中建设;在集中连片的田洞,逐步实现田园化;改造迁并“空心村”和零星分散小村庄、退宅还耕;改造低产田,提高耕地质量;规范乡镇企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土地整理的重点是马田、柏林、湘阴渡、樟树、鲤鱼塘等乡镇。
规划期内,通过土地整理实现以下目标:新增耕地170.00公顷,其中到2000年末新增耕地65公顷。改造低产田4400公顷,改造低产土1100公顷。其中到2000年末改造低产田2100公顷,改造低产土400公顷。建立中心村60个,其中到2000年末建设中心村24个,逐步将分散在田洞中间,人口在100人以下村庄的农户迁入中心村。
4.2 加大土地复垦力度。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治理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4.2.1 土地复垦应与工程建设统一规划,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复垦合同,交纳复垦押金。土地复垦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足额交纳复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