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规划期内,要通过土地复垦补充耕地80公顷,其中到2000年末复垦补充耕地29.68公顷。以马田、樟树、复和等乡镇为主。
4.3 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后备土地资源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使其投入经营和利用的活动。
4.3.1 规划期内,开发耕地380公顷,其中1997年至2000年开发耕地181.76公顷,2001年至2010年开发耕地198.24公顷。以大布江、鲤鱼塘、龙形市、三塘、金龟等乡镇为主。
4.3.2 鼓励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充分利用土地,对开荒造田者,经验收合格后,按400-600元/亩人民币予以奖励。坚持“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同时按国家有关法规做到“谁污染,谁破坏,谁治理”。
4.3.3 本规划区内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划的安排,制定具体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及土地复垦的实施方案,建立有效的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制度。在统一规划指导下,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鼓励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等方面的行为。
4.3.4 多渠道筹集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及土地复垦的资金。建立土地开发专项资金,集中连片、大面积的土地开发的资金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筹集;小面积、零散的土地开发和复垦的资金主要由农村集体和个人解决,政府给予奖励;中心村建设的资金主要由农户集资解决,有经济实力的集体组织应为本地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各级政府也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予以一定的扶持。
4.3.5 及时表彰在严格执行本规划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和开发复垦、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中心村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大力总结和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
5、建设用地规模控制
5.1 新增建设用地按照保证重点项目,适度供应城镇发展,缩并村庄用地的思路进行。各类建设用地,均应以内涵挖潜为主,尽可能利用非耕地和劣地。规划期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2786.58公顷以内,含新建水库水面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975.84公顷以内,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420公顷以内。
5.2 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本规划区现有建制镇7个。1996年建成区868.04公顷,人均占地83.62平方米。到2000年和2010年末建制镇分别达到9个和17个,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123.19公顷和1793.73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255.15公顷和925.69公顷以内;其中允许占用耕地分别为40.97公顷和154.59公顷。
5.3 村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本规划区现有村镇建设用地5876.37公顷,到2000年和2010年末用地规模分别达到5812.05公顷和5545.91公顷以内,其中允许占用耕地为17.11公顷和35.81公顷。
5.4 独立工矿区用地规模控制。本规划区现有独立工矿用地680.76公顷。到2000年和2010年末新增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41公顷和148.72公顷。其中允许占用耕地为3公顷和5.9公顷。
5.5 交通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本规划区现有交通建设用地1605.14公顷。到2000年和2010年末新增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248.4公顷和358.4公顷以内,其中允许占用耕地分别为132.8公顷和155.3公顷。
5.6 水利水电设施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本规划区现有水利水电设施建设用地2063.96公顷。到2000年和2010年末新增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23.2公顷和35.2公顷以内,其中占用耕地为9.8公顷和13.8公顷。
5.7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期内,本规划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共29个,规划用地597.2公顷,其中允许占用耕地220.6公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13个,规划用地160.6公顷,其中允许占用耕地37公顷。工业建设项目1个,规划用地34公顷,其中允许占用耕地6.9公顷。交通建设项目10个,规划用地325.4公顷,其中允许占用耕地154.1公顷。城市建设项目4个,规划用地75公顷,其中允许占用耕地21.6公顷。规划期内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要保证安排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6、耕地保护
6.1 牢固树立耕地整体保护观念,耕地是土地资源的精华,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是我县的基本县情,而人增地减(人均面积)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必须对全县范围内的所有耕地实行全面保护,对划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实行重点保护,对计划占用的耕地实行分阶段性保护,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6.2 严格控制耕地减少,力争耕地总量略有增加。规划期内,本规划区耕地减少总量为530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420公顷,生态建设110公顷,由于开发补充耕地 630公顷,确保2010年末耕地达到34110.27公顷,比1996年末增加100公顷。
6.3 耕地特殊保护。本规划区划定基本农田29118.47公顷,保护率为85.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下列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重点保护。
一是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是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是蔬菜生产基地;
四是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
五是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分布在:鲤鱼塘田洞、柏林田洞、湘阴田洞、高亭田洞等。
6.4 规划期内规划为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420公顷,实行阶段性保护,规划期内经批准可以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