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房地产市场综合治税机制,逐步建立规范有序有效的审批、纳税、办证程序,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县政府决定,对全县房地产市场进行综合治理。为确保综合治理工作有效推进,实现预期目标,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综合治理的范围及对象
(一)2004年1月1日以来,全县范围内国有土地的用地、规划、建筑、交易、房屋出租、办理权属证件、税费征缴等环节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集体土地违法用地另行清理)。
(二)凡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非法占地、非法建筑、非法交易房地产行为,重大拖欠偷漏土地出让收入及税收案件,可以追溯到2004年以前。
(三)综合治理的重点是县城规划区内,国道、省道两旁和建制镇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综合治理的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
(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和《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等。
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房地产市场综合治理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二)把握政策,维护稳定。既要把握政策依法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又要做好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注重现实,惩前毖后。房地产市场综合治理以2008年11月15日为界线。对2008年11月15日之前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对业主进行处罚的基础上,按照“先税后费”的原则,着重追缴有关税收及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补办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对2008年11月15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无作为、乱作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并对违规办理的相关手续予以纠正,对不经任何审批的违法建筑,坚决予以拆除,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突出重点,依法行政。这次房地产市场综合治理,坚持先县城区,后国道、省道两旁以及建制镇。对主动申报补缴相关税费的,从轻处理;对清查发现的,依法从严处理;对抵制阻挠处罚的,依法从重打击。
(五)集中缴纳,统一分割。房地产市场综合治理中的各项收入统一缴入县乡镇财政管理局稽查收入专户,然后按权属分解拨付给单位或代理直缴国库。
四、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方面
1.不办理用地批复和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擅自开工建设的;
2.长期拖欠土地出让收入的;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改变规划容积率的;
4.违法违规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的;
5.长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
(二)房屋建筑方面
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3.未取得商品房开发资质进行商品房开发,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出售商品房,未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进行转让交易等行为;
4.长期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五、综合治理追缴的主要税费项目
(一)长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而拖欠的各种税费;
(二)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土地分);(三)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和容积率,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收;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商品房销售、二手房转让、房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过程中应缴而未缴的相关税费;
(五)非法占地和改变土地用途拖欠偷漏的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