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推动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来自我县以外(包括国外和境外)的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来投资者兴办的企业。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来我县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开展“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承包、租赁、兼并、收购我县现有企业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均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项目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工业和旅游景点开发项目注册资本要达到50万美元及以上或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中矿产品开采和初级加工项目的注册资本要达到150万美元及以上或1500万人民币及以上;农业产业化生产性项目注册资本25万美元及以上或2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之外,外来投资者的投资领域、投资方式不受限制。
第五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投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征收征用土地的,可先期付清征地费、补偿费、国家和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用土地手续等费用后,由政府提供用地。其征地管理费县收部分免收。
(二)投资者投资工业用地项目和经营性用地项目,征收征用土地的,可先期付清征地费、补偿费、国家和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用土地手续等费用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投资者未摘牌中标,经中介机构测定评估后,由政府补偿其前期投资的实际费用),其挂牌出让金按标准缴纳,后由县财政将县级留成部分借给企业用作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借款年限为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使用年限。也可以作为抵扣上缴地方政府有关税费的方式处理。投资者如改变用途,需经土地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政府将依法收回,若发生土地转让,由转让方清偿土地出让金等应交费用,再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用土地手续,应先期付清其征地费、补偿费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用土地手续等费用。对其租赁土地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价值按租赁年限,分年度交纳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四)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可依法将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外来投资者共同兴办农业产业化或旅游景点开发项目。
第六条 财税扶持政策
(一)凡在县工业园区内的新办生产性企业,以园区或企业为单位,投产后5年内,对企业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超过100万元以上,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地方受益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0%给开发建设主体或企业。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超过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国家质量管理奖及世界500强企业称号的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县政府批准,财政奖励政策可顺延5年。
(二)对县工业园区外年实际纳税3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其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县财政分下列情况按财政受益部分一次性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创新,奖励的比例按其缴纳的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中财政实际收益的数额计算。
(三)对新办的实际纳税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和旅游开发企业,按其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一次性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四)企业上缴税收逐年增加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对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有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一般贸易及来料加工货物出口的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七)对外籍人员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在每月收入减除16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其他费用3200元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对符合产业政策,能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各类产业项目给予扶持,主查支持重点项目贷款贴息或者项目前期运作补贴。
(九)企业将其获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本县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后,5年内由县财政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本级留成部分的30%实行奖励,从第五年末兑现。
(十)为便于操作,财税扶持政策的执行应当根据财政实际入库税款中的地方留成收益部分以财政奖励的形式予以兑现。
第七条 收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