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县监察局、县治理办负责受理有关投诉。一个部门如出现一次被投诉且经核实确有违反本《规定》或不当行为的,由县监察局、县治理办告诫;两次的,下发整改通知;两次以上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本《规定》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商有关部门解释。
(四)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国家政策有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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