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县工业园区投资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含厂房、宿舍及其他附属基建工程),免收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和省、市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外的其他规费,对在园区外投资的项目其应收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省、市收取的部分外,实行减免(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外来投资企业用电、用水实行优惠政策。电价按省公布目录电价最低标准执行。企业生产、基建用水,水价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优惠10%执行。
(三)投资者出资购买我县现有的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全部产权或股份兴办生产性项目。凡涉及国有企业产权或股份(破产企业财产除外)转移给外来投资者,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时,由原国有企业交清所欠税费(契税除外)后,有关部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不再收取外来投资者其他任何费用。
(四)对2005年起投资新办的工业、农业产业化、旅游景点开发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达100万元以上的,可特批一辆小车在我县境内的公路上免交过路(桥)费。
(五)由各单位牵头组建和自行组建的各类企业协会、行业协会,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企业或投资商参加,有关单位不得硬性要求企业或投资商入会,更不得强行要求其缴纳会费。
(六)新注册企业的公司印章、合同印章、财务印章等主要印章须由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的,其收费优惠50%,其他印章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刻制单位。
(七)对向外来投资企业收取的各项费用,由县物价局会同监察局、经济局、商务局、治理办、减负办等部门为每个企业制订公开收费卡、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并每年审核一次,凡未被列入收费卡的任何收费,企业均可拒付。
第八条 强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责任
(一)县工业园区内企业厂区外的供电、供水、电信、电视、邮政等主干管线设施,由供电、供水、电信、广电、邮政部门适度超前配套建设。
(二)县工业园区内企业厂区外的道路、环保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或政府负责筹建建设,企业厂区内的道路、环保设施由投资者负责建设。
第九条 实行优质服务
(一)简化审批程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确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可由县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代办。除国家和省里另有规定外,项目审批事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并联办理、限时办结”制度。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环保、消防、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法加强后期跟踪服务。涉及特殊行业(易燃易爆、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等)的新办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按照国家对消防、环保、卫生的有关要求,由消防、环保、卫生部门审核建设方案,在投资之前必须报请消防、环保、卫生部门检查验收,在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后才能正式生产。
(二)提高办事效率。凡属县内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的投资项目,其办事程序一律从简,并实行限时办理。对手续齐备的,主审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在收到合同、章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对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对资料不齐全的,登记机关必须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不予批准的,要向申请者说明具体理由。依法应当报请上级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及时上报并跟踪落实,争取尽快批复。
(三)依法行政、规范检查。建立依法、规范的检查工作制度,尽量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等现象,凡进园区检查企业的,应当商园区管理机构同意;对园区外的企业检查,应在治理办登记备案。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到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吃、拿、卡、要”,违者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加大项目施工环境整治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项目所在地乡(镇)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把重点项目建设的治安工作纳入年终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在项目较多的区域每季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活动;在重大项目建设现场由公安部门设立治安执勤点,维护正常秩序。
第十条 实行优惠政策与项目建设进度挂钩制度
(一)投资项目用地面积按投资额审批,具体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2号)执行。
(二)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1年内竣工投产;2000—10000万元的2年内竣工投产;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3年内竣工投产。除研发性项目或遭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项目或施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外,未达到此建设进度,并且推迟1年还未竣工投产的项目(投资5亿元的,连片开发1000亩以上办厂的,推迟2—3年)不享受本《规定》的用地、用电、用水、收费、财税优惠政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确认,由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验资为准,验资费由受益财政和项目业主各承担50%。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总投资超过1亿元或年内月平均劳动用工超过1000人或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生产性重大项目,由县委、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给予更大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