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霸王”表现】:
(1)开发商不写明天然气、暖气通气的时间,不写小区智能化都包括哪些项目,有的开发商只是写天然气、暖气设备安装完毕。(2)开发商不写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处理方式,或只写协商解决。只是口头说我们一定会达到。(3)小区内准备建设的设施不写入本条当中,如:有线电视、宽带、道路等。
【律师支招】:
开发商宣传或口头承诺的设施应要求写入合同中,还要将设施什么时间达到使用条件的时间约定清楚,同时将逾期限达不到使用条件的违约责任约定清楚,例如;免费提供煤气罐、气、灶直到通气为止,免费提供电暖器,直到供暖为止,或者直接参照合同第九条处理。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 。
【“霸王”表现】:
(1)开发商将备案的时间写成180天、360天或者工作日。
(2)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只允许选择退房或者不退房,或者选择第三项协商解决。
(3)在支付违约金方面,开发商往往写的是,总房款的1%,或者0.2%。
【律师支招】:
法律上规定的产权登记时间为60天,因此建议购房者向开发商讲明,法律规定的时间,据理力争地要求开发商写成60日,关于是否退房的约定,建议将本条中的一项和二项进行结合约定:“买受人退房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买受人不退房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这样的话,作为买受方选择的余地更大些更公平些。本条中的违约金是按已付房价款支付的,不是按日来支付的,因此,对该条中的违约金应适当提高。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霸王”表现】:
在该补充协议中,开发商会请一些专业人士来起草一些条款,以约束买受人,其规定的条款因公司而异,这里边有一些陷阱存在,比如:如购房者行使合同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 十二条、第十五条退房权利时,购房者只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利息,除此之外购房者不能提出超过合同约定的赔偿要求,这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律师支招】:
如遇到开发商在补充协议当中作了规定,作为购房者应当仔细审阅补充协议的条款,对一些不合法的条款,限制、加重购房者权利的条款,要向开发商提出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另外,对购房者自身的权利,认为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还未涉及,购房者可以在本补充协议中作出明确的约定。